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58號聲請人 任秀妍康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完結康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康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已依法向鈞院聲報就任,原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並向鈞院聲報,惟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院調取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8號呈報清算人卷,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民國100年1月10日完結康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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