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一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秋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