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調字第21號
原 告 諸葛子文
被 告 龔士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
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
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
二、經查,本件被告龔士軒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鳳山區,有其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原告起訴主張遭詐欺而匯款
之侵權行為地在新店碧潭郵局,而被告提領詐得款項之地點
為新竹民樂店臺灣銀行ATM,此有民事起訴狀及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37號刑事判決書影本在卷可憑,揆諸
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又本件本案訴訟應移轉管轄,已如前述,是原告起訴
時另聲請假扣押事件,自應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即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一併審酌,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