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77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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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67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6772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陳錫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路佳寶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金樹 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6月14日對已於108年7月17日死亡之債務人林金樹聲請強制執行,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權利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法院無從命債權人為補正,因認債權人對債務人林金樹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光彧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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