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簡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哲瑜選任辯護人張晉豪律師
曾伯軒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366號、第9446號、第9608號、第9645號、第9768號、第10483號、第10589號、第11922號)暨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57號、第13836號、第15890號、第16459號、第17097號、第17907號、第18140號、第21141號、第25223號、第24031號、第2663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34號、111年度偵字第37822號、112年度偵字第43941號、113年度偵字第4730號、第4779號、第13972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211號),判決如下:
主文宙○○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宙○○明知金融機構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己之提款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任意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犯罪,該人可能以自己帳戶作為收受詐欺贓款使用,並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竟基於縱他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及掩飾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為洗錢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故意,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前某時,在臺灣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戶、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 嚴瑞傑 」之成年人。俟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前揭帳戶,旋遭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出。
二、上列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㈠附表一各被害人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之指述。
㈡附表一各被害人所提報案及匯款證明等資料(具體證據名稱
如附表二所示)。㈢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表各1份。
㈣被告宙○○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1及第15條之2條文,並修正第16條條文,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公布施行,於同年月00日生效。茲比較如下:
1.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可見修正後新法對於減輕其刑之要件規定較為嚴格,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2.洗錢防制法雖於本次修正增訂第15條之2,規定「一、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二、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三、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四、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五、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六、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七、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而依該條立法說明所載「任何人將上開機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規避現行本法所定客戶審查等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惟主觀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可見立法者認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交付帳戶行為,惟幫助其他犯罪之主觀犯意證明困難,故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予以截堵」規範上開脫法行為。因此,該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應係規範範圍之擴張,而無將原來合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除罪(先行政後刑罰)之意,且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其構成要件與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均不同,並無優先適用關係,加以被告行為時所犯幫助詐欺罪之保護法益為個人財產法益,尚難為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所取代,應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情形(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396號判決意旨參照),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將其申設之中信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戶、密碼提供予他人,供其等用以詐欺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並藉此迂迴資金流動軌跡,僅為他人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洗錢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說明,被告應屬幫助犯而非正犯無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57號、第13836號、第15890號、第16459號、第17097號、第17907號、第18140號、第21141號、第25223號、第24031號、第2663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34號、111年度偵字第37822號、112年度偵字第43941號、113年度偵字第4730號、第4779號、第13972號),與本案起訴並經論罪部分,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1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被告係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附表一所示26名被害人之財物並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行。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內詐騙案件盛行,因思慮未週,任意將個
人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並導致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誠應非難。復考量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與附表一編號2、3、5、8、9、15、18之被害人達成和解,約定賠償金額業全數給付完畢,有本院調解筆錄、準備程序筆錄、公務電話紀錄及被告陳報之轉帳紀錄在卷可稽,可見被告尚有積極彌補過錯之努力,暨被告於本院訊問時陳稱:高中畢業之最高學歷,目前在夜市受僱擺攤,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多元,無須扶養之親屬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並考量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提供帳戶之數量及時間、被害人損失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之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於此之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其於犯後坦承全部犯行,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和解情形業如前述,準此,本院審酌被告一時失慮觸犯本案,經此偵、審程序、科刑宣告及賠償,已受相當之教訓。又被告雖未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然達成和解情形如附表一所示,約定賠償金額均給付完畢,衡酌所賠償總金額已非甚微,且無證據足認被告於本案確實分得何犯罪所得,可見被告尚有積極彌補過錯之努力,復考量被告年紀尚輕,從而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
㈤卷內並無證據足認被告確實取得何犯罪所得,自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六、本件經檢察官高文政提起公訴並移送併辦,檢察官邱耀德、方心瑜、朱家蓉、葉芳秀、廖維中、 郭進昌李安兒洪敏超 移送併辦,檢察官羅嘉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1天○○(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10日某時許,以暱稱「 陳文傑 」向天○○佯稱: 於順發 國際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110年10月27日上午10時28分許100萬元2辛○○(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初某時許,以LINE對辛○○佯稱:於「FPMARKETS」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110年11月1日上午9時36分許86萬元3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初某時許,以INSTAGRAM暱稱「Gaofei」向戊○○佯稱:於「Coindeskex」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110年11月1日上午10時20分許5萬元110年11月1日上午10時21分許5萬元4丑○○(提告)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2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才疏學淺」、「 陳有仁 」向丑○○佯稱:於「kuCoin」網站投資乙太幣可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110年11月2日上午10時44分許3萬元5地○○(提告)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26日某時許,以暱稱「miss琪(張美琪美」在Pairs交友軟體向地○○佯稱:於「FXTM富拓」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110年11月1日上午10時46分許3萬元6彭嵐(提告)欺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暱稱「大樹」向彭嵐佯稱:於「KuCoin」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彭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110年11月1日上午9時10分許40萬元7丁○○(提告)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20日某時許,以暱稱「王凱」及LINE暱稱「wk00000000」在Pairs交友軟體對丁○○佯稱:於「CEX.IO」APP投資比特幣可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110年11月2日上午9時35分許1萬元8丙○○(提告)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1日某時許,以暱稱「 楊万霖 」向丙○○佯稱:於「恆生指數」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及期貨可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110年11月1日上午10時20分許3萬元9林新傑(提告)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1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 張惠華嬅 」向地○○佯稱:於「FXTM富拓」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林新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110年10月27日上午10時51分許10萬元10酉○○(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時許,以LINE暱稱「 林志偉 」向酉○○佯稱:於ZBG網站投資比特幣可獲利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110年11月2日上午9時50分許20萬元110年11月2日上午9時52分許10萬元110年11月2日上午9時53分許3萬元110年11月2日上午9時54分許3萬元11乙○○(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9分許,以FACEBOOK暱稱「易多智」及LINE暱稱「學智」向乙○○佯稱:於網站投資比特幣可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110年11月2日上午10時1分許3萬元12戌○○(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12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 高雲翔 」向戌○○佯稱:於「UStrade」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110年10月29日上午9時42分許10萬元110年10月29日上午9時43分許10萬元13癸○○(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30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 楊洋 」向癸○○佯稱:於「Nyseeuronext」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110年10月27日上午10時28分許10萬元14子○○(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初某時許,以LINE暱稱「Bruce」向子○○佯稱:於「PFI.DC」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110年11月1日上午11時11分許8萬元15辰○○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6日晚上9時53分許,以FACEBOOK暱稱「 陳文豪 」向辰○○佯稱:於「KuCoin」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110年11月1日上午9時46分許5萬元110年11月1日上午9時48分許5萬元16巳○○(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6日某時許,以FACEBOOK暱稱「 楊天辰 」向巳○○佯稱:於「KuCoin」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110年11月2日上午9時35分許8萬5,458元17寅○○(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6日某時許,以FACEBOOK暱稱「勿忘心安」向寅○○佯稱:購買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110年11月2日上午10時許10萬元18午○○(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某時許,以FACEBOOK暱稱「旗開得勝」向午○○佯稱:於「GKFXPrime」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110年10月27日中午12時25分許35萬元19卯○○(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28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及LINE暱稱「 邱慧珺 」、「Customerservice06」向卯○○佯稱:於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110年10月29日上午10時12分許120萬元20庚○○(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25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Customerservice08」向庚○○佯稱:於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110年10月28日中午12時18分許8萬3,585元21甲○○(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14日某時許,在交友網站以暱稱「 方志誠 」向甲○○佯稱:於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110年10月29日上午11時55分許100萬元22宇○○(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12日某時許,在交友網站以暱稱「 陳志傑 」向宇○○佯稱:於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110年10月27日上午11時46分許25萬元23壬○○(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在交友網站以暱稱「 李東晨 」向壬○○佯稱:可依指示下注香港大樂透賺錢云云,致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110年11月2日中午12時45分許10萬元24己○○(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初某時許,在交友網站結識不明網友,並向己○○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110年10月27日上午11時11分許5萬元110年10月28日中午12時29分許5萬元25未○○(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22日晚上8時33分許,在交友網站以暱稱「 王雅芬 」向未○○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110年10月28日中午12時12分許10萬元110年10月28日中午12時28分許10萬元110年11月2日上午9時28分許10萬元110年11月2日上午9時28分許10萬元110年11月2日上午10時36分許10萬元110年11月2日上午10時38分許10萬元26申○○(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24日某時許,在交友網站以暱稱「林昱珩」向申○○佯稱:其在中國香港大樂透上班,住○○○○○○區○○道00號富凱樓1606F,有為詐騙行為云云,致申○○認其係提供真實個人資料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110年11月2日上午11時42分許3萬元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被害人指述卷內相關證據1天○○①110年11月12日警詢(偵七卷第11頁至第15頁)②111年10月3日本院訊問(審訴卷第124頁至第12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欺集團不詳成員與被害人天○○之對話紀錄截圖(偵七卷第35頁至第37頁、第45頁、第63頁、第77頁、第99頁至第123頁2辛○○①110年11月12日警詢(偵二卷第15頁至第21頁)②111年11月17日本院訊問(審訴卷第179頁至第181頁)③111年12月26日本院訊問(審訴卷第196頁至第198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二卷第47頁至第49頁、第55頁至第57頁、第61頁至第65頁、第89頁)3戊○○①110年11月26日警詢(偵三卷第43頁至第46頁)②111年10月3日本院訊問(審訴卷第124頁至第12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紀錄截圖、欺集團不詳成員與被害人戊○○之對話紀錄截圖(偵三卷第47頁至第49頁、第57頁、第67頁、第77頁、第81頁至第83頁)4丑○○①110年11月28日警詢(偵六卷第47頁反面至第47之1頁)②111年10月3日本院訊問(審訴卷第124頁至第127頁)③111年11月17日本院訊問(審訴卷第179頁至第181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偵六卷第48頁至第51頁、第54頁、第55之1頁)5地○○①110年11月9日警詢(偵一卷第61頁至第64頁)②111年10月3日本院訊問(審訴卷第124頁至第127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欺集團不詳成員與被害人地○○之對話紀錄截圖(偵一卷第57頁至第60頁、第67頁、第71頁至第76頁)6彭嵐110年11月20日警詢(偵五卷第13頁至第20頁)欺集團不詳成員與被害人彭嵐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五卷第21頁至第28頁、第31頁、第45頁、第73頁)7丁○○110年11月17日警詢(偵四卷第53頁至第55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欺集團不詳成員與被害人丁○○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四卷第58頁、第61頁至第61之1頁、第65頁至第71之1頁)8丙○○①110年11月18日警詢(偵四卷第73頁至第75頁)②111年10月3日本院訊問(審訴卷第124頁至第127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投資網站業面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四卷第79頁至第88頁、第93頁至第95頁)9林新傑①111年1月10日警詢(偵八卷第33頁至第35頁)②111年10月3日本院訊問(審訴卷第124頁至第127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欺集團不詳成員與被害人林新傑之對話紀錄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八卷第39頁、第47頁至第61頁)10酉○○110年11月20日警詢(偵九卷第11頁至第20頁)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與被害人酉○○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偵九卷第53頁至第103頁、第107頁至第109頁)11乙○○①110年12月7日警詢(偵十卷第63頁至第71頁)②111年10月3日本院訊問(審訴卷第124頁至第127頁)③111年11月17日本院訊問(審訴卷第179頁至第181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與被害人乙○○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十卷第59頁至第61頁、第77頁至第79頁、第83頁、第87頁至第91頁)12戌○○110年12月14日警詢(偵十一卷第13頁至第19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與被害人戌○○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及存款交易明細(偵十一卷第23頁至第24頁、第32頁、第37頁至第53頁、第56頁至第57頁、第65頁至第70頁)13癸○○110年12月22日警詢(偵十二卷第11頁至第19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與被害人癸○○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偵十二卷第23頁至第29頁、第51頁、第65頁至第73頁)14子○○110年11月15日警詢(偵十三卷第9頁至第1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與被害人子○○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十三卷第21頁至第22頁、第25頁至第37頁、第41頁至第55頁、第61頁)15辰○○①110年12月14日警詢(偵十四卷第35頁至第39頁)②111年10月3日本院訊問(審訴卷第124頁至第127頁)③111年11月17日本院訊問(審訴卷第179頁至第181頁)④111年12月26日本院訊問(審訴卷第196頁至第198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土地銀行存摺影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與被害人辰○○之對話紀錄截圖、手機轉帳翻拍照片(偵十四卷第41頁至第43頁、第49頁、第63頁、第73頁至第85頁、第89頁至第107頁)16巳○○110年11月26日警詢(偵十五卷第11頁至第15頁)轉帳紀錄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十五卷第21頁至第25頁)17寅○○110年11月18日警詢(偵十六卷第19頁至第2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封面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高雄銀行入戶電匯申請書(偵十六卷第25頁至第26頁、第39頁、第45頁、第57頁、第63頁、第69頁至第86頁)18午○○①110年11月3日警詢(偵十七卷第19頁至第22頁)②111年10月3日本院訊問(審訴卷第124頁至第127頁)③111年11月17日本院訊問(審訴卷第179頁至第181頁)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與被害人午○○之對話紀錄截圖、存摺影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十七卷第35頁至第53頁、第61頁至第62頁、第69頁)19卯○○111年1月20日警詢(偵十八卷第55頁至第6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國內匯款申請書、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十八卷第67頁至第68頁、第93頁、第97頁、第101頁、第115頁至第117頁、第150頁、第178頁、第183頁、第203頁、第206頁、第209頁、第234頁、第243頁至第245頁、第290頁至第291頁、第307頁至第311頁)20庚○○①110年11月2日警詢(偵十九卷第83頁至第87頁)②111年11月17日本院訊問(審訴卷第179頁至第181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十九卷第11頁、第89頁、第125頁至第163頁)21甲○○①111年3月27日警詢(偵二十卷第59頁至第65頁)②111年4月6日警詢(偵二十卷第51頁至第57頁)③112年2月9日本院訊問(審簡卷第16頁至第1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二十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77頁、第109頁、第155頁、第181頁至第184頁、第200頁)22宇○○110年11月28日警詢(偵二十一卷第15頁至第18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偵二十一卷第43頁至第46頁、第51頁、第65頁至第69頁、第75頁至第77頁)23壬○○112年6月30日警詢(偵二十二卷第61頁至第73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收據聯、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二十二卷第21頁、第51頁至第52頁、第75頁至第139頁、第149頁至第151頁)24己○○111年1月24日警詢(偵二十三卷第11頁至第13頁)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假投資網頁頁面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二十三卷第22頁、第35頁至第48頁、第51頁至第53頁、第59頁)25未○○110年12月6日警詢(偵二十四卷第9頁至第12頁)轉帳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二十四卷第28頁至第29頁、第37頁至第39頁、第52頁至第53頁)26申○○112年11月12日警詢(偵二十五卷第35頁至第39頁)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二十五卷第43頁至第53頁、第56頁、第63頁、第133頁、第139頁、第143頁至第145頁)附表三:
一、被告應賠償丙○○2萬元。上開金額應於111年10月11日前給付完畢。二、被告應賠償亥○○3萬元。上開金額應於111年10月11日前給付完畢。三、被告應賠償地○○1萬5,000元。上開金額應於111年10月11日前給付完畢。四、被告應賠償戊○○2萬元。五、被告應賠償午○○7萬元。上開金額應於111年12月16日前給付完畢。六、被告應賠償辛○○15萬4,000元。上開金額應於112年2月15日前給付完畢。七、被告應賠償辰○○3萬元。上開金額應於112年2月15日前給付完畢。附表四:
簡稱卷宗名稱偵一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366號卷偵二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466號卷偵三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608號卷偵四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645號卷偵五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768號卷偵六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483號卷偵七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589號卷偵八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922號卷偵九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57號卷偵十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836號卷偵十一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890號卷偵十二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549號卷偵十三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097號卷偵十四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907號卷偵十五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140號卷偵十六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141號卷偵十七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223號卷偵十八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031號卷偵十九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634號卷偵二十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34號卷偵二十一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822號卷偵二十二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941號卷偵二十三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730號卷偵二十四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779號卷偵二十五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972號卷審訴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211號卷審簡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0號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