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7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1444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務人 林偉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臺灣企銀二林分行之存款債權,惟查該第三人之公司址設於彰化縣,非在本院轄區,並有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查詢表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