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43號原告松聯交通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被告甲○○?住桃園縣大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5,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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