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17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乙○○原名 黃河淵 選任辯護人 鄧湘全 律師
韓邦財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乙○○因被訴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5年2月24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依前開規定訊問被告
2人後,認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5月24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柯姿佐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