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5號原告 曾有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惠珍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3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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