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三三○號
聲請人江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麗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0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