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二О號
原告甲○○○○社法定代理人 劉中華 訴訟代理人 童宜德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侵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一八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蔡惠如法官吳燁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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