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五五號
原告宏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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