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陶亞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陶亞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