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殷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高筱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為公示送達事件,經查:聲請人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勤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