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請人 謝茂森 上列聲請人謝茂森因與相對人 林煥聰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謝茂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原抵押權契約書。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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