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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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 邱火土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0,584元(計算式:237地號土地面積2,732.16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1,7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2/1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依上開資料,陳報被繼承人 楊朝勝 之繼承人為何人?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一併提出被告 楊添喜 、 楊朝旭 、 楊永助 、 楊朝志 、 楊大慶 、 張麗蘭 、 楊朝勤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共有人已過世,一併提出該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該共有人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再依上開查得資料,補正共有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