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8號原告 莊裕成 訴訟代理人 莊輝龍 (無委任狀)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156,800元(計算式:請求被告應返還937地號土地面積112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資料無遮掩)。
三、民事委任狀。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