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 施建仲 訴訟代理人 陳維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前聲請先行調解,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682,794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798.41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2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6,472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000元,尚欠新台幣171,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