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2號原告 葉阿香 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施能健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4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4,7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4,2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