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6號聲請人 洪妃真 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聲請狀並無所稱之證物一:彰化地方法院拍賣公告及現場照片、證物二:土地、建物登記及戶籍謄本等資料,請提出。
二、依法繳足聲請費。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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