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並與不應減刑之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三所示減得之刑,與不應減刑之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行為時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判時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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