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89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原名邱宏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聲請意旨所載各節,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紙、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各2份附卷可證。被告既已逃匿,自應依上開規定,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