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原金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鳳英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給付方式欄所載「帳號:000000000號、戶名: 張育瑞 」應更正為「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張育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3號解釋闡明在案。又裁判之更正,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原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814號判決同此見解。
二、查本案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於附表編號1給付方式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該部分之明顯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吳俐臻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張春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