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救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救字第43號
聲 請 人 RAYMUNDOFORMACILTORRES
      JONATHANSAGUNMATAN
      ARNIETONGOLMICLAT
      FERNANGARCIAGUMABON
上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康英彬 律師
相 對 人 泰運針織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街○○巷○號
法定代理人  蘇家勝   住同上
相 對 人 鉅貿針織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街○○巷○號2樓
法定代理人  林玫娗   住桃園市○○區○○街○○巷○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條文但書所謂顯無勝訴之
望者,係指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
敗訴之裁判而言。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因聲請人均為菲律賓籍,均在台灣無任何財產,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業經本院
以106年度桃勞簡字第72號案件受理。而聲請人已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
理情形回報單、專用委任狀等為憑(見本院106年度桃勞簡
字第72號卷第47至50頁、第52至55頁),又聲請人所提之給
付工資事件,依其起訴狀所陳述之事實理由,亦非顯無勝訴
之望,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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