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52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丁琬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宋欣芳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
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
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
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21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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