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430號
原   告  張秀英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