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北交簡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北交簡字第一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除犯罪事實關於「至該路段大同里五鄰三十七之五號....因閃避不及而撞及 陳范金妹 ....。」應更正為「至該路段四鄰三十七之五號....因閃避不當而撞及陳范金妹....。」及証據部應補充「台灣省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函一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服本院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盧玉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