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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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四二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五二號、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隊員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上午八時十七分許,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向一0四公里處(新竹縣寶山鄉境內),查獲甲○○(其施用毒品部分經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傾向,經強制戒治後,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被告持有之海洛因重約零點三公克。唯前揭扣案物品,因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零點三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白保管字第七七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五二號偵查卷第十六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