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48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獻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85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獻文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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