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交換土地契約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6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允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陳淑曉 、 黃麗蓮 、 黃申樂 、黃申國間請求履行交換土地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5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志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均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