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原易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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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原易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易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俐菁指定辯護人丁經岳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
理由本件被告黃俐菁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陳盈螢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正苓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