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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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744號聲請人 陳俊男 相對人三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於超過新臺幣貳佰萬之部分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債權人三久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陳俊男間假扣押事件,經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817號裁定准相對人在新台幣(下同)3,00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嗣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假扣押之原因事實為相對人以聲請人違反營業秘密法,侵害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依民法第184條及營業秘密法第12條之規定對其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茲聞聲請人有隱匿財產之情事,相對人願提供擔保聲請就3,00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此經本院以104年度司裁全字第817號裁定准予相對人以1,000萬元為聲請人提供擔保後,得對於聲請人之財產,在3,00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而關於假扣押債權金額200萬元部分,相對人已向本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此有相對人三久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之蓋有本院收件章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在卷可稽。是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關於200萬元部分,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故聲請人就該部分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另逾上開金額部分,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為證,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超過200萬元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陳淑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