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21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書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威光學貿易有限公司、 林雅珍 、 林垂波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74,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102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0,102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