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21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書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威光學貿易有限公司林雅珍林垂波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74,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102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0,102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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