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停字第64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3年度停字第64號

聲請人 蔡慧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新北市政府地政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張瑜鳳

法官傅伊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方信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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