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7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訴字第375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雖經被告提起上訴,然本案判決於民國97年1月21日發生寄存送達效力予被告,被告於同年1月22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而前開補提上訴理由期間已於同年2月22日屆滿,迄仍未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361條第3項規定,命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