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易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10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20,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95年10月14日起至民國125年10月14日止,依法登記在案。查相對人易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20,0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詎相對人易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清償期屆至未償還借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表:96年度拍字第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民雄鄉│民工││654│建││17│50│全部││├──┼───┼────┼────┼────┼────────┼─┼──┼──┼──────┼─────────┼──────┤│002│嘉義縣│民雄鄉│民工││655│雜││17│50│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1│電梯│地下││││││築材料││││││號│號││││層│樓梯│層││││││││單│範圍│││││││房屋層數││間││││││計│及用途│積│位│││││││││││││││││││││││││││││││││││││││││├──┼──┼──────┼────┼────┼──┼──┼──┼──┼──┼──┼──┼─┼────┼─┼─┼───┼───┤│001│59│嘉義縣民雄鄉│嘉義縣民│避難室,│91.9│5.61│56.2│││││15│││平│全部│││││北斗村6鄰成│雄鄉民工│辦公室用│4││5│││││3.│││方││││││功一街47號│段654地│,鋼筋混││││││││8│││公│││││││號│凝土加強│││││││││││尺││││││││磚造,1層││││││││││││││├──┼──┼──────┼────┼────┼──┼──┼──┼──┼──┼──┼──┼─┼────┼─┼─┼───┼───┤│002│59-1│嘉義縣民雄鄉│嘉義縣民│廠房,倉│489.│││││││48│浴廁│2.│平│全部│││││北斗村6鄰成│雄鄉民工│庫用鋼造│24│││││││9.││47│方││││││功一街47號│段654地│1層││││││││24│││公│││││││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