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12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秀妮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100年8月30日下午4時10分許,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12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秀妮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100年8月30日下午4時10分許,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