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0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永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戒毒偵字第78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100年度聲沒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玖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9918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第二級毒品,此有該鑑定中心民國98年11月10日航藥鑑字第0985592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至明。
三、經查:被告曹永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0年07月22日,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78、79、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按(見雲林地檢署100年度戒毒偵字第80號卷第13頁)。又被告於上開案件遭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送驗淨重為0.9920公克;驗餘淨重0.9918公克),鑑定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前揭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914號卷第67-2頁),依同條例之規定,禁止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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