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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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告 王李雪霞 法定代理人 王憲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翊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追加之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下列被告之姓名、住所:①黃翊宸之法定代理人(請檢附戶籍謄本)。②機車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主(請檢附車籍資料)。
二、按追加被告人數添具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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