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5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玉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年度偵字第115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塑膠公仔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玉雯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1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5年5月10日期滿,扣案之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商標圖樣塑膠公仔,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1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業已期滿未經撤銷,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及104年度緩字第2096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屬實。扣案之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
lloKitty」商標圖樣之塑膠公仔1支,係屬被告所有且供犯該罪所用之物,經鑑定屬仿冒品,亦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檢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等件在卷可佐,亦經被告於偵查中坦承在卷。是上開物品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商品,揆諸前揭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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