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寬諒上開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寬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戴寬諒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8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張宏節法官廖曉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