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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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56號原告 羅煒鈞 訴訟代理人 朱榮發 被告 羅財麟
羅財裕 羅財東 羅國楨 羅國煌 羅財榮 羅財鴻 羅財森 羅財仁 羅財添 林瑞松 蔡福彰 李 羅清香 羅日香 羅淑清 羅淑華 羅淑金 羅國仁 羅雯琪 羅嘉琪 蔡晨錚 蔡逸真 蔡麗棻 蔡向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614,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土地公告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苗栗縣公館鄉)│(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館陽段452地號│13,500元│358.85│1/3│1,614,8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