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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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56號原告 羅煒鈞 訴訟代理人 朱榮發 被告 羅財麟
羅財裕 羅財東 羅國楨 羅國煌 羅財榮 羅財鴻 羅財森 羅財仁 羅財添 林瑞松 蔡福彰羅清香 羅日香 羅淑清 羅淑華 羅淑金 羅國仁 羅雯琪 羅嘉琪 蔡晨錚 蔡逸真 蔡麗棻 蔡向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614,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土地公告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苗栗縣公館鄉)│(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館陽段452地號│13,500元│358.85│1/3│1,614,825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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