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政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政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政賢因犯殺人未遂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林政賢因犯竊盜、殺人未遂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書後附一覽表編號3之「最後事實審案號」應更正為104年度上訴字第1231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游秀雯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政賢定應執行刑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殺人未遂│殺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6年10月│││(判2次)││(判2次)│├───────────┼─────────┼─────────┼─────────┤│犯罪日期│102年9月25日、│102年9月30日│102年9月30日、│││102年9月29日││102年10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少│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連偵字第15號│字第24720號│字第2472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824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實│││1231號│1231號││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9日│105年3月10日│105年3月1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824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決│││1544號│1544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6月30日│105年6月22日│105年6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5年度執│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0335號(編號1│字第9885號(編號2│字第9885號(編號2│││經定執行刑有期徒刑│-3經定執行刑有期徒│-3經定執行刑有期徒│││1年)(已執畢)│刑13年8月)│刑1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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