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簡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苗簡字第371號原告 李建和
李全 和 李木火 李坤 和 李炳坤 兼上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合和 被告 李登貴 訴訟代理人 李士炫 被告 李燈燦
李東明 李家慶 李宛蓉 李宛蓁 杜宜瑾 李東奇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李東明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固曾追加被繼承人 李森雄 之繼承人,但未一併陳明是否聲明請求辦理繼承登記之意旨,本院認有查明及再通知各當事人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