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88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丕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洪裕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2,1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