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7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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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7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7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珮慈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53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09年度易字第1399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江珮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下列事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關於「16時56分許」之記載,更正為「17時6分許」。
(二)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關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屈臣氏福科店』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000000號『屈臣氏中科店』」。
(三)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庫存檢核明細表、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月14日函檢送會員資料。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江珮慈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有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同為竊盜案件,其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理應能產生警惕作用,並能因此自我控管,然被告仍於前揭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竊盜犯行,足認被告前案之徒刑執行並無成效,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無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理由參照),併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外(未予重複評價),另自民國107年起至108年間,亦有多次竊盜案件之犯罪紀錄,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詎其仍不知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於前次執行完畢後不到半年,旋即再次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所為實有不該,應予非難;惟審酌其於於犯後坦承犯行,犯罪手段尚屬平和,竊得財物之價值非鉅,惟並未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損害,兼衡其自述為專科畢業學歷之教育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其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自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朝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竊取物品│數量│價值││號│││(新臺幣)│├─┼────────────────────┼──┼────┤│1│PureBeauty紅石榴高效活顏防禦潔膚慕斯│1個│450元│├─┼────────────────────┼──┼────┤│2│PureBeauty紅石榴高效活顏防禦淨肌爽膚水│1個│500元│├─┼────────────────────┼──┼────┤│3│PureBeauty紅石榴高效活顏防禦修護精華│1個│550元│├─┼────────────────────┼──┼────┤│4│PureBeauty紅石榴高效活顏防禦眼部精華│1個│520元│├─┼────────────────────┼──┼────┤│5│PureBeauty紅石榴高效活顏防禦晚安凝霜│1個│600元│└──────────────────────────────┘******************************【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尊股
109年度偵字第8533號被告江珮慈女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鎮○○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珮慈前因竊盜、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3月、2月、2月2次、2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9年1月5日16時5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臺中市○○區○○路000號「屈臣氏福科店」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之PureBeauty紅石榴高效活顏防禦潔膚慕斯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450元】、PureBeauty紅石榴高效活顏防禦淨肌爽膚水1個(價值500元)、PureBeauty紅石榴高效活顏防禦修護精華1個(價值550元)、PureBeauty紅石榴高效活顏防禦眼部精華1個(價值520元)、PureBeauty紅石榴高效活顏防禦晚安凝霜1個(價值600元),得手後,將上開商品放置其隨身攜帶之黑色側背包內,未結帳即騎乘上開機車離開。嗣該店長 林吟潔 發現遭竊,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據以報警處理,經警通知江珮慈到場說明,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吟潔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江珮慈經本署傳喚未到,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吟潔於警詢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所竊得之財物(共價值2620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未實際發還告訴人,亦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檢察官郭景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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