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2年度城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簡字第29號
原   告  李久招
上列原告因給付合會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玉英 核發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3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10,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永毅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