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簡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243號
原   告  鄭吳寶琴
訴訟代理人  鄭評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仕堂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後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
參仟貳佰元,尚有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元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餘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