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司雄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秦淑珍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寶福 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4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
  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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