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3號原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惠絜 等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董麗齡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並更正正確之被告姓名及住址、提出正確訴之聲明,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前項所示之繼承人如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另查明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
三、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有變動,請依被告人數提出聲請承受訴訟狀繕本。
四、本院業於民國107年5月10日當庭命原告補正上開三之事項,並於107年5月11日函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上開一之事項,惟迄今仍未補正,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書記官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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